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 收取定金属于违法行为

2014-06-24
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 收取定金属于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2007-7-20   浏览次数:1007



  2006年6月7日,李某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定购买公司开发的“闽星佳园”商品房。双方签订《预约合同书》,李某缴纳了预约定金2万元。后来李某发现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于是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律师提醒: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消费者预约购房要先交定金,且定金利息归开发商所有,这似乎已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惯例,但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

 律师认为,收取定金的行为除了使开发商轻易融资外,还带来了一系列隐患:一是消费者提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损失了利息;二是使消费者在整个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旦购房不成,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没收;三是给部分投机者“炒楼花”带来可乘之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有关法学专家提醒消费者,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收取定金和占有利息的格式条款虽然在行政领域是违法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却是有效的。只要消费者签字,就要承担合同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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