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路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正准备买房,先后看了几个项目。并于今年 8月24日上午在某售楼处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合同约定……我们于9月8日前和开发商交纳总房款的40%做为首付款,其余办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逾期付款的,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当天,我们还交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给我们开了收据。
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我们不想买这套房子了。可是我们已经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如果我们不去交首付,定金该如何处理?这是个不小的数目。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 …我的电话是…盼速复!
您忠实的读者 王 **
王先生: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建议您可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 如果是协商解除,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用第二种方式解除合同。程序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应在合同约定的交首付款期限到来之前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您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当前您的主要债务是到期交首付款。因此,您必须在此之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拖延至期满后(您当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前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您还必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二,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向对方发出书面文件,以证明确实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条款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果合同中有规定,从期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法》对种损失有范围限定:直接损失或者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的损失。并且主张损失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五,关于您的定金。首先,您可审查一下合同附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定金的话,可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票中记载定金的方式,其定金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因此,卖方无权继续占有您所交的 2万元。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所售房屋,被抵押、有重大瑕疵或隐瞒重大事实的,可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综上,您可以充分地利用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使自己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我还是要提醒广大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三思而行,按以上程序解除合同,同样要投入大量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