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敲诈勒索一案辩护词

2014-06-28

                                      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李某妻子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辩护人认为李某有非法拘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李某与张某二人无敲诈勒索的共同预谋。

   被告人李某事前虽然受另一被告人张某的邀请,帮助张某处理与港人袁某同居期间的财务纠纷。其行为不是共同犯罪的预谋,港人袁某的行为是包二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港人袁某是有过错的,张某指证港人袁某承诺每月给5000元生活费,张某才同意同居的,公安机关对港人袁某的笔录(卷宗第38页最后一个段落)可以认定港人袁某曾经向张某承诺每月给5000元生活费一事。但在同居期间,港人袁某并没有按约兑现,因此,港人袁某与张某之间是有经济纠纷的。

   张某找李某帮忙处理,不是二人的犯罪预谋,而是由李某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无证据证明李某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1、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李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是以调解的态度与被害人交谈,从没有要求港人袁某必须给多少钱才能了事。

   2、无殴打行为或者语言威胁。港人袁某在(卷宗第38页上一个段落、第四十页顺属第六行)表示李某一直在跟他讲道理以及不要他人打他。

   3、给多少钱都是张某与其他几个人与港人袁某谈的。(卷宗第24页逆数第十行)小李说袁某跟张某认识差不多十个月,每个月5000元,就一共五万元,张某不同意,要求每月一万元,给十万元。(卷宗第38页最后一个段落)港人袁某也同意了给十万元了事。从双方的交谈中并没有看到张某、李某等人对港人袁某有敲诈或者勒索的行为。

   第三、主观上无敲诈的动机及目的。

   之后李某一直在落实港人袁某女儿给钱的事情,并如实向其女儿如实告知其父亲包养二奶的实情。

李某归案是在茶餐厅等待被害人女儿的到来,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李某认为自己的远房侄女受到港人的欺辱,有义务为其侄女打抱不平、伸张正义,惩治港人袁某的不法行为。张某与港人袁某之间是财物纠纷,张某有权利向港人袁某主张赔偿权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李某扣押港人袁某的证件,是因为袁某回到香港后,至此不再露面,张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情急之下采取的措施,是一种过当的民事行为。将其监控在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行为,但前提是港人袁某有过错。张某、李某对港人袁某有非法拘禁的事实,但二人对港人袁某无殴打或者语言威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如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采纳。

   另建议法庭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港人袁某包二奶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10528

此案业已经过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

李某被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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