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董某妹妹的委托,担任董某的辩护人。本律师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采纳: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董犯有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辩护人无异议。下面对董做从轻、减轻辩护: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购买的赌博机是日文的,专供特定区域内的、特定人群参与赌博的。被告人的目的是使在万丰村工作的日本人,在工作之余放松一下,并能够使自己从中获利。没有向社会大范围的赌博活动。因此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二,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自首行为。
被告人在接到其梅某电话知道派出所来调查时(主动到案,不是公安抓获的),并没有逃跑,而是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符合自首的三个要件,有自首行为。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前,是万丰村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系武汉科技大学的高材生,无犯罪记录。且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判处缓刑,请贵院给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