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胜绑架一案辩护词

2014-06-28

                                      深圳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接受李怀胜亲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怀胜无犯罪主观故意。

  (一)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一个无争议的事实,各被告人都供述了一个共同的事实,起因是受人之托追债。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定性为因民事纠纷追债引起的刑事犯罪,由于各被告人使用了过激的追债手段触犯了《刑法》。对此,被告人李怀胜既没有受人之托,亦无组织、策划暴力索债。

  (二)案发前,被告人李怀胜只是受小区保安李建锋雇佣的蓝牌出租司机,双方仅仅是认识,李怀胜知道的也只是李建锋租车去替人追债。此外,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李怀胜事先与各被告并不认识且没有通谋,案发过程中没有参与抢劫、绑架活动。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怀胜只是受李建峰的雇佣,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机,按照李建峰的指示要求行事。至于李建峰等人租车的目的及到底想要干什么,被告人均不明知。这点在本案中为不争的事实。  

    那么,李怀胜有没有临时起意参与绑架活动哪?通过李怀胜的供述,卷宗136页:当他知道其他被告人以武力的方式追债时,李怀胜很害怕提出要回家,李建峰要他等一下,当李怀胜再次提出要回家时,李建峰使用威胁的口气说:“事情你都知道了,你不能走了”。事实说明,李怀胜是被胁迫的。

   根据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怀胜无犯罪主观故意。

二、刘某无犯罪行为。

   卷宗19页,刘宝磊的供述;卷宗79页,岳全记得供述;卷宗52页,方振国的供述;共八人参与绑架活动,李怀胜供述自己一直呆在车里。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怀胜没有参与绑架活动。

三、刘某无犯罪目的。

    刘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深圳以开蓝牌车养家糊口,在其认识的保安李建峰提出租车时,因为事主(被害人)欠他朋友的钱,说是要他跟着事主的车就可以了。李怀胜认为李建峰只是帮助朋友追债,而自己只是开车,赚取车费,并不参与追债活动。主观上没有绑架他人的目的。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胜犯罪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本人不承认犯有抢劫罪,对此亦无充分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于客观归罪。其次、在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方面,认定事实依据不足,1、指控李怀胜驾驶无牌照车辆,无证据证明;2、如使用军警服装、警官证等没有确凿证据;3、李慧涛也只是猜想李怀胜应当知道抢劫的事情,在法庭上又说不确定;公诉机关说李怀胜在东莞从门缝看到被害人手被绑、嘴被堵,李怀胜还交代在车里看到其他被告人的袋子里有太阳帽和胶带等,因此,可以认定李怀胜对抢劫明知的。这是不正确的,只能说李怀胜是知情不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怀胜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犯罪行为,其分得的1000元,是李建峰支付的车费,不是分得的赃款。在各被告人进行绑架活动中,李怀胜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在后期知道了各被告人是以绑架的方式追债时,要求离开,但此时其人身自由已经被李建峰控制了,其后开车去东莞是被胁迫的,为了讨要车费不得已而为之,到东莞后,李建峰付了车费之后李怀胜就走了。

    我国《刑诉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辩护人认为,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李怀胜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怀胜无罪。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张兰

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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