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刘某无犯罪行为。
2、 刘某无犯罪动机。
3、 刘某无犯罪目的。
4、 刘某的供述,只是单方面的,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5、 丁某、王某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言,二人均没有到庭,无法质证。
一、 刘某无犯罪动机。
2001年10月刘某参股经营飞龙游戏听后,至2002年年底,发现被害人虚报资产刘某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经与李某二人商量,游戏厅由刘某经营管理,并不给被害人分红。为此,被害人恼羞成怒,纠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拿着刀、枪到游戏厅绑架了刘某,逼迫刘某写下《协议证明》:“内容为本人刘某和叶某某投资游戏厅,本人投资43.5万元,本人挪用43.5万元,因此,本人款债两清,从此与飞龙游戏厅各不相干。”刘某脱身后,随即向黄贝岭派出所报案,经过派出所调解,飞龙游戏厅继续由刘某经营。
刘某对被害人的矛盾已解决,但被害人对刘某仍然怀恨在心,之后,多次纠集一些人员到游戏厅闹事,殴打保安人员,与游戏厅的保安王某某等人结下了冤仇。
从丁某、王某的证词中,也可以看出是王某某多次流露出要打伤叶某某。而且,刘某之前也不认识丁某、王某,二人都是一起与王某某练习武术的武友,其身份也不是飞龙游戏厅的保安。由于王某某多次在履行保安职务时,与叶某某及手下的人发生矛盾,叶某某视保安为眼中刺、肉中钉。与2003年1月份,聚集上百人到飞龙游戏厅的保安宿舍,把保安的行李等生活物品从宿舍楼上扔到楼下,摔坏保安的物品,目的是赶这些保安走(此有证人李某证明)。由于被害人的行为,激怒了王某某等保安人员。王某某是习武之人,看到刘某对叶某某的行为是敢怒不敢言,挺身而出“打抱不平”,决定教训叶某某。这是保安王某某的个人行为,虽然王某某多次邀请刘某,但刘某态度很明确:“不要惹事”。在王某某跟踪到叶某某的住处后,刘某说:“知道在那里住就好了(见刘某的供述)”,而没有伤害叶某某的言词。
因此,本辩护人可以说,刘某无犯罪动机。
二、刘某无犯罪行为。
1、被害人的死亡是王某某等人用刀等作案工具直接伤害其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对被害人砍杀行为,丁某、王某的供述也没有直接证明是刘某进行了组织、策划。丁某说:“我猜是王某某的老板指使的…”王某说:“我不能说百分之百的是华哥…”二人在公安的第一次讯问时,都没有直接质证刘某指使的。二人一个是猜想,一个是不能百分之百的确定,都没有直接亲耳所听、亲眼所见,事后,也没有刘某给付的好处费,这种人命关天“道听途说”的证词,断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根据“罪者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丁某、王某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王某某、冯刚二人(在逃)还在公安机关抓获中。
警方只是以怀疑的方式进行侦查。其证据也都是值得怀疑的证据。因此,不能确认刘某有犯罪行为。
三、 丁某、王某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言,二人均没有到庭,无法质证。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当事人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二被告今天并没有到庭,辩护人及法庭无法对其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辩护人通过阅卷,认为二被告人的证词自相矛盾,反反复复,丁某的四次供述,王某的五次供述,都是一步、进一步的说明,是刘某指使他们四人砍被害人几刀。这里不排除公安人员对二人的诱供行为。辩护人在这里注意到:公案侦查人员第一次对丁某讯问时,涉及刘某的部分,问:为何打一个你不认识的人?答:是王某某叫我去做帮手的。他没有讲为何要打人。第一次对王某的讯问,…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去砍一个叫“阿才”的… 问:谁指使王某某他们砍人的?答:我不知道。之后,又在供述后的第三天,写下一份亲笔供词:“…我不能说百分之百是华哥,因为很多具体情况我都不太清楚。”为什么后来都清楚了?显然,是公安侦查人员办案的主导思想错误,认为此案一定是有幕后的指使者。
对于此案是雇凶伤害的案件,只凭这两份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词,是万万不能定案的。
刘某与被害人素有矛盾,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有矛盾不能说明刘某就是幕后指使人。
四、 刘某的供述,只是单方面的,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刘某第一次供述说,在王某某等人砍伤叶某某后,收到阿剑(冯刚)的短信“事已办妥”,之后的几次笔录又说是收到王某某发来“事已办妥”的短信。不管是谁发来,也都是刘某一人供述,没有电信部门的手机短信予以证明。刘某又供述,事后几天,王某某约其见面。这些都是刘某单方面的供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是事后行为。这些行为与刘某事前如何策划、如何指使、如何召集四被告进行犯罪活动时间上不同、性质不同。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事已办妥”不是刘某承认犯罪的证词。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共对刘某作了五次讯问笔录,从这些笔录可以看出,刘某供述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能简单的认为刘某知道王某某等人要伤害叶某某,就是刘某指使的。法庭应当查明,刘某是怎样指使的?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事后,给付两万元的证据在哪里? 有什么证据证明给付了?
五、刘某无犯罪目的。
刘某此前无犯罪记录,他不是打打杀杀有着社会劣迹的人,他是一个勤奋好学的青年,通过电视大学自学成才,父母是老实巴交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老婆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家庭和睦。孩子学习上进,多次获得全国、全市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的第三名、第一名。
刘某与叶某某的飞龙游戏厅的纠纷,经过黄贝岭派出所的调解。刘某经营游戏厅目的已经达到了,他不需要在和叶某某争游戏厅经营权,也就没有必要去雇凶伤害叶某某。因此说,刘某无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控方用以定罪的证据,只有丁某、王某的两份证词,以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且二人均未到庭作证,被告否认犯罪行为。《刑诉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辩护人认为:此案应当由检方作不起诉处理为妥。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