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诉讼时效-路伟国律师编辑

2014-06-28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诉讼时效-路伟国律师编辑
发表时间:2011-8-13   浏览次数:705


1、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5、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被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效力待定)
6、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没有书面告知的,当事人的权利从法院告知时起算)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如果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7、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8、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阅读167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