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勇者胜

2014-06-28
狭路相逢勇者胜
发表时间:2008-11-30   浏览次数:643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的官司是很难打的,胜诉的寥寥无几。
   2004年3月,本律师代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将深圳一家知名医院告到法院,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原告的伤害不是它造成的,是其他医院造成的。本律师将计就计,当庭,向法庭提出追加另外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被告想将责任推脱出去,那好啦,我就让你们两家医院到法庭上去争斗吧!
   我的如意算盘打得好,不如人家律师精明!人家识破了我的意图。在第二次法院开庭时,两家医院的律师有说有笑,握手致礼。庭审时,双方互相推脱责任,互不干系,庭审陷入了僵局。法官认为:被告一提出不是医疗事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一向深圳市医学会提起了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02年9月1日开始生效的,深圳医学会的专家都是由深圳各大医院的学科主任担任的,而且,专家之间都很熟悉。有的专家在各大医院都工作过,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想确定这两家医院谁是责任人?那是在虎口上拔牙,与虎谋皮!
    案件进行的如何艰难?是可想而之的,医学会多次要求当事人固定证据,两被告玩起了捉迷藏;法庭共组织了六次证据交换,仍不能固定证据。至2007年7月深圳市医学会用了三年的时间才完成了鉴定,结果大家都是知道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和本律师的情绪都落入了低谷,原告和本律师都想放弃了再次鉴定。此时,深圳都市频道记者采访一位到罗湖区法院上访的医疗事故当事人,据这位当事人介绍,凡是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没有一起是胜诉的,深圳市医学会也没有认定过一起医疗事故。如果医院认为有责任,双方也就早早私了了。
   医疗纠纷的维权有多艰难啊!古人云: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真是比登天还难啊!十五天的复核期马上就要到了,本律师认真研究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构成医疗事故的。经过和原告沟通,大家决定破釜沉舟,也不在乎多交4500元的鉴定费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继续申请鉴定。
   接下来,本律师认真准备到省医学会听证的材料,第一,准备陈述提纲,发言时间为三分钟。第二,准备发问提纲,发言时间为三分钟。第三,结论性发言,发言时间为三分钟。省医学会的听证,紧张而有序,专家们手里拿着资料,按照发言顺序向双方进行发问,记录员打字记录。专家问到几个关键的问题,被告一都回答记不清了。而且,在鉴定期间,被告一拒绝向省医学会提交病例等相关资料。省医学会的发问,完全可以确认是被告一构成了医疗事故。情急之下,被告一反咬一口是被告二造成的医疗事故,当场遭到被告二的反驳。二被告的关系开始恶化,为原告的胜诉带来了转机。时值2007年年底,两个月后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出来了——本案构成医疗事故。此案尘埃落定,为原告和本律师的胜诉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2008年3月20日,此案再次开庭,被告一认为省医学会的专家组成不合法,鉴定的资料不齐全,要求由北京市医学会来鉴定。原告认为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法官为了慎重起见,对被告一提出的问题要求省医学会作补充鉴定。六个月以后,省医学会维持了原鉴定结论。
   2008年11月21日,此案又开庭了,被告一又提出法庭的送达程序不合法,原告已经无权申请再次鉴定,事实澄清后。接着,被告一又指责是被告二造成的医疗事故。此时,被告二的律师说:“既然,被告一同我方撕破了脸皮,那我方就向法庭说说被告一是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的……”庭审法官终于听明白了事实真相,案件至此真相大白。
   被告一最后也明白中了原告律师的计——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作者: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路伟国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说明:此案能够胜诉,感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范秀莲律师的大力支持。
范秀莲律师是深圳市医疗事故专家委员会的主任,本律师是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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