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1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
对这个司法解释,本律师认为有进步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作用,特别是关于房产方面的解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没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制定解释。
现在的婚姻多数都是婚前约定男方买房,而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房子一直在增值,而装修和家电一直在贬值。女人一旦离婚了,除了孩子和一些贬值的家电,估计什么也没有了。
1、解释说: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刚刚结婚成家的年轻夫妻,在房价很高的情况下,父母倾其所有为了给子女结婚买房子,把几辈人的积蓄都拿出来了,结果没过几年他们就离婚了,作为共同财产去分割的话,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
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结婚多年,一方或双方都打起了自己的算盘,或者有了第三者的挑唆,一方很轻松的把现金或其他收益转到父母名下,然后再以父母的名义为自己购房,很轻松的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化成法定的个人财产。
这个漏洞是个硬伤。应当设定一个年限结婚5年或8年之内,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工作二、三十年了,个人已经有了一定的财富,已经不需要父母资助了。如果没有这个时间限制,就会导致一方转移财产到个人名下,势必会侵犯另一方共同财产的权利。
2、解释说:婚前购房,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另一方成了无偿出资方。婚后共同还贷,产权是另一方个人的,离婚时所得到的补偿只是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解释说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房产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不清不楚,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裁量权,给准备离婚的当事人留下了争吵的话语权。把它明确为增值部分的一半,为什么不可以哪?
3、解释说:私自卖房可要求赔偿,但不支持收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持有产权证一方私自卖房,又转移了房产资金。恐怕另一方追回的只是一纸空文的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