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行一时的韩国漫画主角“流氓兔”申请注册中文商标被商标局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申请人韩国麻希玛柔(CLKO)娱乐有限公司向商评委申诉未果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驳回了麻希玛柔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麻希玛柔公司在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流氓兔”的商标。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后,麻希玛柔公司在2003年向被告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商评委经作出驳回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于是申请人干脆把商评委告到法院。
麻希玛柔公司认为,“流氓兔”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卡通兔。“流氓兔”卡通片在中国流传很广,很多相关图书和带有“流氓兔”文字和图形的商品很受欢迎。“流氓兔”在中国已经具有特定含义,享有很高知名度。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流氓”一词及“兔”字构成的纯中文文字标志。“流氓”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分别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及“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普通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易按照“流氓兔”的字面含义将申请商标理解为相应的不良主体。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麻希玛柔公司败诉,维持被告的决定。
据《青年周末》记者在街头进行的抽样调查,虽然50%的回答认为“流氓”是贬义词,但93%的问答为人看到流氓兔三个字就能想到卡通玩具,同时有79%的人不认为“流氓兔”成为注册商标会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