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宗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侵犯腾讯QQ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深圳160网上刊登了网络广告,称其为专业生产企鹅、QQ游泳运动服饰系列的公司,且使用的商标与腾讯企鹅、腾讯QQ一模一样,遂委托代理人与该公司业务人员联系,于2005年11月3日向被告购得绣有腾讯企鹅、腾讯QQ的男女式泳衣共计100件,并获得被告出具的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及送货单。原告认为腾讯企鹅、腾讯QQ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受到"跨类保护"。原告虽然未将其注册为特种运动服装类商标,但被告在其泳衣类产品上绣制腾讯企鹅、腾讯QQ商标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所有权。 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7日、2003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颁发腾讯企鹅、腾讯QQ商标的注册证,由两原告共有,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2013年;两原告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和电讯信息服务项目上的企鹅和QQ商标已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自1999年2月推出以来,至今注册账户数以亿计,使得原告成为中国最早而且是影响较为广泛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开发商和服务商。对于腾讯企鹅、腾讯QQ两个商标,原告不仅使用作为其服务商标,同时还通过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长期持续对企业本身以及两商标进行宣传,使得企业本身和该两商标都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当中获得较高的评价,成为良好的服务品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文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腾讯企鹅、腾讯QQ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中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法律除了禁止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外,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在其注册的商标中囊括特种运动服装类,但一般公众都会误认为绣制腾讯企鹅、腾讯QQ的泳衣与腾讯企业有某种联系。故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未经原告准许而使用腾讯企鹅、腾讯QQ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销售绣有腾讯企鹅、腾讯QQ商标的游泳服装,立即删除在深圳160网站上的侵权宣传广告。关于赔偿金额,考虑到被告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较短、产品销售的数额较少,尚未形成规模经营的格局,以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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