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先生,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梁小姐,女,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咸阳市
上诉人:郭女士,女,汉族,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咸阳市
被上诉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上诉人因不服(2006)深福法行初字第46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与理由:
1、 原判决程序违法。
上诉人梁先生之父梁某下班后半小时内因心脏病急性发作,死在家中。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就申请了司法鉴定,用以证明上诉人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及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诉人认为:原判决无权剥夺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力。
2、 原判决未依法办案。
原判决为什么害怕上诉人去做司法鉴定呢?难道真象老百姓所说:“行政庭变成了(庭)听行政了吗” ?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已经证明梁某的死亡与工作过度劳累有关,为什么不敢给予司法鉴定呢?
上诉人认为:鉴定为工作时间发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病,不认定为工伤上诉人也是没有意见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严正要求对梁忠义死亡进行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追求正义。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