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
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 , 指派我为刘某的辩护人。开庭前 , 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 , 进行了阅卷,并查阅了有关法律及案例。
首先辩护人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辩护入没有异议。
现在 ,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
第一、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 被告人刘某虽然多次推销 "K 粉,但始终没有成交。自 2006 年 5 月 31 日起另一犯罪嫌疑人刘军一小袋 K 粉交给刘某销售 , 到6月5日被抓获 ,不足一个星期的时间,接告人刘某的几次推销均告失败 ,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刘某被抓获时,不是在进行毒品交易活动。办案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毒品 , 只能证明是持有毒品.且自己也进行吸食。其之前的推销行为 , 因为没有交易成功, 属于犯罪最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贩卖的 "K 粉和麻咕只是含有甲基苯丙胶、咖啡因成分。 不能等同于就是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相对于直接贩卖 " 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销售的是含有氯胺酮成分的 K 粉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姑,属于兴奋剂的一种 , 含量较低 , 人吸食后不会产生依赖性。这与《刑法》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还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辩护人并不是这不是毒品 , 而是说它是毒品中危害性最小的。请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两种毒品的性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直接贩卖 " 甲基苯丙胺" 的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第三、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刘某是南山区的技师 , 是一个有正当职业的员工。由于其交友不当, 一时糊涂做出了违法的事情。从其销售的时间上来看, 从其销售的数量上来看 , 没有成交; 从其销售的手段上来看,主要是对熟人推销(一看就不是什么老手) 。其迫于生计的考虑 , 说明他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第四、被告人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 , 无犯罪记录 , 家庭和睦 , 孝敬老人 , 是一个尊纪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 请法庭量形时予以考虑。
第五、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 , 犯罪后能够如实的坦白交代 , 且有悔悟之心。被告人在办案人员的多次讯问下 , 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且前后供述一致,并恳求政府给予宽大处理 , 说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毒品 K 粉重 1.85 克、 47 粒麻咕重 4.53 克 , 重量较小,不足10克,且只是含有毒品成分。含量多少不清楚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本案被告人犯罪未遂 , 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也予以肯定 , 辩护人请法庭认真考虑后,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路伟国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