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湖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了49户业主诉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面积补差款。 该49户业主于2000年按照深圳市安居房房改政策,向被告申购其开发的罗湖区金稻田路翠怡苑住宅,并经深圳市住宅局审查合格。业主与被告区住宅局签订《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后,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房产。但在国土部门核发房地产证时,原告发现实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0.77平方米,被告罗湖区住宅局实际多收取了原告购房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原告购房款人民币2723元。 由于该批案件涉及到安居住房、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且业主的对立情绪较大,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存有疑虑,这批案件存在着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对这批案件予以了高度关注,并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小业主的诉讼心理进行了细致分析,制定了周密的审理方案,引导小业主进行合理维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区住宅局签订的《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一般而言,开发商在开发楼盘竣工验收后,对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等项目进行初始登记公告,购房方可以在初始登记公告期间对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提出异议,因此,初始登记公告中公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并不是确定及不可变更的,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的最终确定,一般以房地产证中登记的面积为准。两被告提供的翠怡苑业主入住验房表显示原告于2005年7月6日对涉案房产验收入住,验收项目有天花、地面、门等20项,但该验房表未显示原告对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了验收,两被告亦未提供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其他证据。此后,原告于2004年4月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内公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方得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提出面积补差款的具体数额没有异议,并愿意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面积补差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