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书(一)

2014-06-30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职责。在诉讼中,权利是否及时主张。如何主张权利。义务是否及时履行等等,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而受损害,现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诉讼审理风险:

  1、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当完全。当事人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份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逾期提出将导致法院不予审理。

  2、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3、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当适当。当事人诉讼请求过当,则对请求过当部份承担诉讼费用等不利的后果。例如:李某请求判决李某偿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但是,案件终审结果是判张某偿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因此.李某虽然胜诉,但其应当承担其请求标的诉讼费用之90%,如果李某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适当,应不会因请求过当而白白多付诉讼费用。

  4、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二、诉讼举证风险:

  1、举证方没有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2、举证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举证方应当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甚至可能败诉的后果。

  3、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效的后果。

  4、当事人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鉴定的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三、诉讼执行风险:

  1、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者财产线索的,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所预交的诉讼费无法追回的风险。

  2、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因该财产属于其他人的抵押物或其他案件的查封物,有可能导致无法处理而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所预交的诉讼费无法追回的风险。

  3、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理后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可能导致剩余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4、申请人提供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实用性的生活必需品或生活费用,属于八种法定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所预交的诉讼费无法追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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