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举证指引

2014-06-30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要求

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同时再提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用墨水(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二、民(商)事案件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

3、原、被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福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暂住人口的暂住证明可到区公安分局查询并打印,深圳户籍的被告的居住证明可到市公安局四处查询并打印)。

5、被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在市工商局查询并打印);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登记证明(可到市行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查询并打印)。被告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名称曾发生变更的,原告还应提交被告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6、原告应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证据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要求赔偿或返还金钱的,写明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及其计算清单。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3、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侵权诉讼,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2、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复印件。

3、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原件)。

(四)证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

被告户籍在福田区的,应提交在福田区常住(一年以上)的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一年以上)复印件。

  三、公示催告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该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票据的种类、编号、币种、金额及支付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等基本情况。本院受理票据支付地在本院辖区的公示催告案件。

四、            诉讼财产保全

  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并提供要求法院查封财产的具体线索及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五、            行政诉讼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负责人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4、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5、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六、            刑事自诉案件

1、原告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2、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3、被害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            执行案件

1、提交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或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经过二审终审的,应提交原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需经原主审法官签名或盖章确认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2、如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则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确认)。

3、如申请执行的依据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或调解书,则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及对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

4、如申请执行依据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

5、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7、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执行的,比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8、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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