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需知:
1 、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 、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 、 举证要求:
( 1 )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B 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C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 2 )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种类主要是: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 3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 4 )当事人起诉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清单,以作证据交换之用。
( 5 )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上诉案件须知
1 、 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2 、 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涉外 30 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3 、 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 、 递交上诉状时,当事人应携带原审法院发的《上诉须知》和一审裁判书到我院收费室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交纳上诉费。上诉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一审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凡向银行转帐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在到帐之日自行到交费银行索取上诉费收款票据,并在 3 日内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深圳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帐号: 03001030302008 (人民币)、 03001030302138 (港币)、 03001030302148 (美元)。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 “ 代缴 ” 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5 、 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缴纳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当事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凭通知及《上诉须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 3 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凭我院批准同意缓、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批准同意减交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7 、 我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上诉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费,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预交上诉费,并按规定办理上诉手续。
8 、 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的,答辩状在接到我院排期开庭或证据交换通知时直接交我院承办案件书记员,或在证据交换时直接给对方当事人。
9 、 原审法院在送达全部当事人一审裁判书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裁定为 30 日),当事人可到我院查询立案及排期开庭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