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如何申请?

2014-10-02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诉讼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对夫妻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采取保全的措施,这就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那么,如果要申请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如何申请?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有哪些呢?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离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计算标准如下: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如果离婚的一方瞒着另一方偷偷地转移了财产,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另一方应如何应对?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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