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方为女方买车,分手后应当返还吗?

2014-10-03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2009年03月25日03:18  《京华时报》以《恋爱时男方赠车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车款》为题报道了一案例:姜先生在谈恋爱时付款为女友李小姐购买了一辆价值17万元的轿车。分手后,他起诉李小姐索要全额车款。北京市一、二审法院以“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她是车辆所有人。目前,李小姐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按照公众的理解应为借款”为由判决支持了姜先生的诉求。

  李小姐败诉的原因是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也就是没有与姜先生签订《赠与合同》。那么什么是《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例外。这就是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限制。从案例分析,姜先生为李小姐购车并登记在了李小姐名下,如果是赠与,该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依法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签订赠与合同,现姜先生以借款为由起诉,李小姐又提交不了该车是赠与的证据,结果败诉。如果当初他们签订了《赠与合同》,结果就会大不一样。所以,提醒女姓朋友,如果你选择了同居,同居男友又赠送你大宗物品,务必要签订《赠与合同》,最好要办理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有句话说:“相爱时,我的也是你的,分手时,你的也是我的。”热恋时,接受赠与不签订合同,万一分手,吃亏的是女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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