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现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要通过尸检来确定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从而为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索赔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是,尸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是否进行尸检还需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尊重。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的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尸检结束后,鉴定机构应该通知死者家属办好丧葬事宜,逾期未处理而导致产生额外的尸体存放费用的,由死者家属承担相应的费用。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死者姓名不详的情形,由于无法及时找到死者家属确定死者身份,而又需要进行尸检的,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心处理未知名尸体。
首先,未知名尸体需要解剖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其次,鉴定机构在为未知名尸体进行尸检时,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如果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