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工伤的劳动者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对于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5至10级的,继续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至4级的,则享有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支付,其中,5至6级伤残的,无工作安排,5级伤残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0%,6级伤残按月领取本人工资60%,若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待遇不及伤残津贴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护理人员费用,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也可以由医疗机构安排或者是工伤劳动者的家属,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过伤残鉴定,5级、6级伤残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和7至10级伤残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安家补助费,是用人单位按照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发给经伤残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作为其欲迁回原籍的安家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