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解除婚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4-05-17
一方解除婚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表时间:2006-11-16   浏览次数:1525



    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订立婚约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一时冲动,发生了性关系。乙怀孕后,做了人流手术。后来甲又看上了同厂工作的女青年丙,遂要求解除与乙的婚约。乙的精神受到很大打击,提出要解除婚约,甲必须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而甲拒绝赔偿,于是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约在我国并不是受法律的保护,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但在解除婚约时,通常会发生一方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针对不同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分别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另觅新欢,另一方要求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一方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并且造成了精神上、感情上、身体上的伤害,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应根据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支持受害一方提出的精神损害的请求。
    如果一方因另一方解除婚约而对另一方造谣中伤,侵害另一方名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对于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说,在本案中,对于乙提出的营养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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