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的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次性给付和定期金给付。
定期金给付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年限如下:
1.定期金给付的条件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但以定期金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2.定期金的给付以及每期给付数额
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由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中确定。
3.定期金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给付的年限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义务人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有可能超过20年,也有可能低于20年。
二、残疾赔偿金的调整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赋予了法官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对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法官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可以根据上述计算标准适当调低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根据上述计算标准适当调高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