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举例说明
张某,男,42岁,农民,无兄弟姐妹,上有母亲张某68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父亲已故。张某与妻子林某生有一个儿子陈甲今年2岁,一个女儿陈乙今年8岁。王某于2010年5月3日被周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过程如下:
1.张某的被扶养人
张某的母亲张某68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是张某的被扶养人,张某的儿子和女儿是未成年人,是张某的被扶养人。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
张某的母亲张某为20-8=12年;张某的儿子陈甲为18-2=16年;张某的女儿陈乙为18-8=10年。
3.张某应承担扶养费份额
张某的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张某又无其他兄弟姐妹,故对张某母亲的生活费应该承担全部份额。对于张某的儿子陈甲和女儿陈乙,夫妻双方都有扶养的义务,因而,张某承担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4.年生活消费支出
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三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4873元。
5.三个被扶养人年生活费及年赔偿总额累计
张某的母亲为4873元,张某的儿子为4873÷2=2436.5元,张某的女儿陈乙4873÷2=2436.5元。三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为4873元+2436.5元+2436.5元=9746元,该数额超过了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4873元。
6.具体计算过程
(1)前10年期间,被扶养人为三人:张某的母亲张某、张某的儿子陈甲、张某的女儿三人,其扶养费总额为:(4873)+(4873÷2)+(4873÷2)=9746元。由于三人年赔偿总额累计9746元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三人每年赔偿总额累计只能按4873元计算赔偿,三人10年的扶养费为:4873元×10年=48730元。
(2)第11~12年期间,由于张某的女儿陈乙已成年,被扶养人只有张某的母亲张某、张某的儿子陈甲二人,其扶养费为:(4873)+(4873÷2)=7309.5元,由于二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为7309.5元,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二人2年赔偿总额累计只能按4873元计算赔偿,即二人2年的扶养费为:4873元×2年=9746元。
(3)第13~16年期间,由于张某的母亲张某不能享有扶养费,被扶养人只有张某的儿子陈甲一人,其扶养费为:(4873÷2)=2436.5元,由于年赔偿额2436.5元未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其本人4年赔偿总额为:2436.5元×4年=9746元;
三人的扶养费总计为:48730元+9746元+9746元=68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