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方便,罔顾交通规则,闯红灯、横穿马路、乘车危急安全带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当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据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受害人有上述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应当视为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