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职务侵占一案辩护词

周某职务侵占一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06-10-25   浏览次数:1432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担任周XX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有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周XX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周XX患有骨髓炎多年,由于公司拖欠周XX 2005 年 5 月—— 8 月工资,导致周XX无生活来源,无钱治病;周XX为了看病才偷拿公司财物,公司的先违法行为是诱发周XX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周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周XX所侵占的都是公司的一些散装电子元件,价值人民币 10552 元。侵占的数额不大,且侵占的财物都已经被退回,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的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在我村一直表现很好,从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只因一时迷糊,酿成错误,请宽恕办理”。说明周XX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然犯罪。作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的坦白交代,且有悔悟之心,能够积极悔改。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被告人周XX又系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诱发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通过辩护人的会见,被告人已经深刻的检讨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一定悔改,以后不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路 伟 国

200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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