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何X)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何X)
发表时间:2006-9-21   浏览次数:459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被害人何X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 、本案是共同犯罪,是二起不同性质的共同犯罪。一起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 一起是故意伤害罪。

  代理人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人何X胜、何X辉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之后,才收到关于何X胜的刑事判决书。代理人认为 : 法院对其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何胜适用缓刑 , 有如下不合法律之处。 ① 被告人何X胜只将十万元提存到法院,被害人的损失二、三十万元,不能说明何胜具有悔罪表现。 ② 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按《刑法》规定,处刑应在三年上至七年以下,法院处刑二年零六个月,显然有违法之处。

2 、被害人何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达到身体表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 已构成重伤,且公安机关第二次也鉴定为重伤,代理人依据《刑诉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宝安区公安机关关于何X重伤鉴定的法医鉴定书。

3 、关于民事被告 , 代理人一共告了七个被告,在开庭时,原办案法官硬逼着原告和代理人只告何X胜、何X来、何X辉三人。事实上,早在 2003 年 8 月 21 日,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庭于 2003 年 12 月 18 日向何X胜、何X来、何X辉、何X添、何X琪、何X成进行了公告送达,所以,今天法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代理人要求他们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本案在庭审前,代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出对被害人 ① 做伤残等级评定, ② 身体多处较组织挫伤是否重伤的鉴定, ③ 同年 8 月份,被害人体内多部位出血与被告人多人用木棍持续长时间的殴打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至今,对这三个申请,仍未能给予鉴定 . 被害人及代理人请求法庭给予鉴定。

二、民事部分

1 、财产部分 ① 宝来车修理费:( 81725 元)此有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值鉴定报告书》予以证明。 ② 宝来车使用未到期的财产损失,已由被害人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税费计 3653.95 元 , 此有书面单据证明。此费用一经交付,收费部门是不给退费的。属于被害人的直接损失。

2 、人身部分 ① 住院医药费:( 47477.42 元)有深圳北大、武警医院药费单据证明。 ② 误工费:何X受伤前正在建房,是一家具厂的厂长,且有家具厂的收入证明。 ③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医院的诊断书予以证明及法律规定的标准 ④ 护理费:何文的妻子护理,有家具厂出具的证据及工资单予以证明。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路伟国

二 00 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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