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10 月 11 日,受理张小姐(居住在深圳特区)交通事故赔偿案。张小姐 2004 年 5 月 21 日搭乘朋友的轿车去惠州旅游。途中在博罗县公路上与一辆小货车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小姐委托律师后,律师根据本案的情况将 6 个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讼到法院。
本案由事故发生地博罗县法院受理。律师在计算张小姐的赔付金额时,考虑到博罗县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深圳特区。本律师提出证据证明深圳特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博罗县,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就比博罗县多出 10 万元。如果律师稍加疏忽或者不专业,就不会多得到赔偿。
此案经博罗县法院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张小姐的赔偿标准适用深圳市的标准。
作者: 路伟国 2006年11月21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