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 01 年购买了一辆由他人私自拼装、组装的车辆,雇用司机张先生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04 年 12 月王先生与司机张先生达成车辆买卖口头协议,王先生将该车卖给了司机张先生,车款由王先生在司机的运费中抵扣。当天,司机张先生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交警队认定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一审结果:
该车是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司机肇事后逃逸,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被害人亲属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定:因有证人证明,车辆买卖协议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1 、司机张先生是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 王先生不是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结果:
被害人亲属委托路伟国律师后,路律师认为: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且已逃之夭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上诉。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语:
一审法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 购车 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忽视了法律的强制性条款,错误的认定合同的有效。
但本案的事实是,肇事车辆是无牌无照,私自拼装的报废车辆。
本律师认为:买卖无效,原车主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路伟国 2006年11月20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