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可以选择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高的赔偿标准吗?

交通事故诉讼可以选择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高的赔偿标准吗?
发表时间:2006-11-18   浏览次数: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交通事故发生地高的话,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把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更高的标准交给法院。

  举例说明:深圳人 A 在新疆发生交通事故, A 经过选择,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新疆所在地标准,因此可以选择深圳的高标准,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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