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闫先生躲避时发生车祸,致身体伤残。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8万余元。 2006年11月20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
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他认为,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收费后,有义务给司机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现其疏于管理,未履行养路、护路责任,应予赔偿。
首发公司表示,该公司已尽到对道路的管理责任。而且,交管部门已经认定,闫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首发公司还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
交管部门的认定是从交通事故的角度分析判断的,首发公司不能凭借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要求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