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总额为12.2万元。
【《财经》网综合报道】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两个新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在10%左右,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万元。与去年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仅6万元相比,新方案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以上。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明确了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新的道交法,财产损失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财经》杂志 实习记者 徐梦溪 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