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抢劫手机案

郑某抢劫手机案
发表时间:2007-8-17   浏览次数:162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6 ) 深南法刑初字第 516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 外号 “K 屎”,小学文化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 , 捕前在深圳市无业 , 暂住深圳市 南山区蛇口。因本案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被抓获 , 次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 2 月 24 日被逮捕 7 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路伟国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 (2006) 295 号起诉书指 在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 , 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 东涛及其辩护人路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06 年 1 月 26 日 20 时许 , 被告郑某伙同小山 " ( 化名 , 在逃 ) 窜至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湾球场, 发现被害人王玉梅从此经过 , 两人即随后跟踪 , 当走到海湾飞珠场旁较黑地点时 , 被告人郑某、 " 小山 " 分别挟住王 , 郑抓住王 ", 小山 " 用刀胁迫并叫喊 . " 把钱拿出来。 " 见王无动于衷 , 郑某又朝王的右手臂打了一拳 , 并叫王把钱交出来 , 二人抢得被害人王玉梅诺基亚 6100 型手机一部 , 随后逃跑。王边追边喊 " 抢劫后郑即被值班巡逻的保安员当场抓获 ; 经核价被抢手机值人民币 480 元,二被告及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 另查明 , 被抢手机未被缴回。被告人家属对未被缴获的赃物手机按价退赔人民币 500 元。
    被告人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1 、被告人属于未遂 ,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2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3 、被告人属于初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主观恶性不深 , 系受到他人唆使作案,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 4 、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 ,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并有被害人指证、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手机退赔款、银行缴款单、被告人供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抢的赃物 手机未能缴回 ,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未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未满十八周岁 ,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判 决如下 :
一、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06 年 1 月 26 日起执行至 2007 年 7 月 2S 日止 ;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 库。 )
二、被告人家属缴纳的赃物手机退赔款按价格鉴证结论的人民币480 元, 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敏
二 00 六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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