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审判决中确认事实部分的意见
1、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一:判决书第四页上数第十一行。“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如无法到现场验收材料的,可委托被告的质监员、施工队长代其清点、验收和签字’”。
代理意见:但上诉人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清点、验收和签字。无此证据。
2、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四:判决书第四页下数第二行。
代理意见:不公平、不公正,未表述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3、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五:判决书第五页上数第三行。
代理意见:只是购买的权力,无清点、验收和签字的权力。
4、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六:判决书第五页上数第七行。
代理意见:不正确,没有通过验收,是被上诉人篡改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所谓部分工程全部需要整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验收合格。
5、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八:判决书第五页上数第十三行。
代理意见: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此《联系函》的内容,所诉施工的内容和质量问题属实,足以证明是被上诉人构成违约。
6、一审法院判决中确认事实之九:判决书第五页下数第五行。
代理意见:未说明上诉人因何事去投诉。在上诉人多次投诉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消委会也未反驳说上诉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7、一审法院判决中称:“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质量鉴定,其后又撤回了申请。”判决书第五页下数第一行。 这是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认为,其《联系函》已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问题,故申请撤回。如果二审认为必要,上诉人可以继续申请。
代理意见:房屋的装修质量通过被告的《联系函》及原告提供的照片,足以确认质量问题的存在。如被告认为质量合格,应由被告举证。
二、原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既无事实,也无证据证明。
1、原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完成部分工程,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完成部分工程的证据。提交的只是需要整改的部分工程。原判决混淆了案件的事实。
2、原判决认为上诉人在两个工程队的交接的《质检员巡查报表》上签名,是对部分工程签字验收并确认合格的证据。这是割裂了证据之间的关系。
首先,这份证据的内容上诉人是否认的,内容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的。
其次,这是两个工程队之间的交接单,如果前一个工程队完成的工程质量都合格的话,上诉人之前的多次投诉说明了什么,这份交接单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案件事实不符。上诉人是因为质量不合格进行投诉,之后才进行更换工程队的。质量都合格了,上诉人是没有必要更换工程队的。原判决脱离案件事实,随意的认定被上诉人的篡改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3、原判决说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是事实。被上诉人对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完成到何等状态,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原判决也未查明被上诉人的工程完成到何等状态。
不知原判决按照工程进度的那一部分来计算,前面的水电整改工程都没有完成,怎么会进入油漆的收尾工程?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判决的随意认为显然是错误的。
4、原判决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了部分装修材料,该材料已用于涉案房屋装修。按照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的约定,“由于乙方(被上诉人)造成的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首先,被上诉人购买的部分装修材料在返工中已经损坏了,这个损失是由被上诉人承担的,原判决也让上诉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上诉人只授权被上诉人购买原材料。并没有授权其进行清点、验收和签字的权力。被上诉人购买了什么样的材料,购买了多少原材料?应当以上诉人进行清点、验收和签字确认的证据为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由上诉人验收和签字的材料单据,怎么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原材料用于上诉人的房屋,使用了多少哪?这些都是应当由被上诉人进行举证的。
5、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是违约一方,既无事实,也无证据。相反,上诉人与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被上诉认违约,不按照约定对工程进行整改,施工过程中多次返工。被上诉人没有完成装修工程,只此一点,就是构成了违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路伟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