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侵权赔偿案代理词

张某、李某侵权赔偿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10-24   浏览次数:1527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张XX、李XX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XX与陈XX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刘XX转让给陈伟明的车辆系他人非法拼(组)装的报废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行政法规,不是一般的行政性文件,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刘XX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刘XX与陈XX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原车主理所当然的还是刘XX。刘XX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非法拼(组)装汽车的卖方进一步进行追偿。
三、被告人张XX、李XX理所当然的应当获得赔偿。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上诉人受到非法拼(组)装汽车的伤害,应当获得赔偿。国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制作非法拼(组)装汽车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一审判决以合同成立为由,判决购买非法车辆的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路伟国
20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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