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面对逼供,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当事人面对逼供,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发表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705


十年磨一剑,
霜刃未曾试;
今日把示君,
谁有不平事?
唐.骆宾王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你面对突然而来的一张刑事拘留证或双规通知,一般人都仿佛被打了一记闷棍:眼冒金星,六神无主,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如果你对律师有所了解,你会提出要求聘请律师;或者你的家人了解律师的业务,也会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人生最不幸之事莫过于,朝为座上客,暮为阶下囚。
   例一,佘祥林因妻子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此后不久,4月11日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由此,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因此佘祥林被诬杀妻,已坐牢十一年后,其妻子突然回乡。
   例二,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聂树斌强奸杀人,在执行死刑后,“真凶”王书金出现!国内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聂树斌被判决强奸杀人案作案现场),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此后,王书金带领警方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例三,赵作海因自家编织袋被人用作装尸体而被刑讯逼供为杀人判刑,坐牢11年后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拓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这几起案件,定是逼供所为,也是当事人没有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代;有罪推定为侦查机关惯性思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英美和香港影视剧里,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沉默权提示用语,大家都耳熟能详。
沉默权,即对正在被追诉的被告人,法律赋予其有沉默的权利。司法部门要追诉某人罪行,必须在法院出示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就应当庭释放,证据不足的利益归于被告人,即为无罪推定之刑事司法原则。
    无罪推定、沉默权,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特征和人权保护基本措施。尽管英国在十七世纪已经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仍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即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沉默权。
    尽管如此:当事人在侦查人员的政策感召下,为了获得立功表现,陈述与本案无关或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当事人若口没遮拦、东拉西扯,岂不是图乱人意,自陷泥沼吗?。最后还得由律师进行辩护,澄清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然而在实务的操作中,只要被告认罪而不被判刑的,笔者几乎没有看到过。对法官来讲,你自己没犯罪,怎么会承认,当庭翻供,定是认罪态度不好。
因此,对身陷冤狱的当事人来讲,对司法机关应实事求是,如实作答。不能胡编乱造,不谈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以免引起司法人员误会。
    当事人只有懂得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懂得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侦查机关少走弯路,出现错案、冤案。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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