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多年试点的初步成果,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今年7月获得中共中央政法委原则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几个文件,前者主要涉及实体的内容,用量化的数据确定了量刑的规则,规范全国法院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后者则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在庭审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由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
《规范量刑程序意见》实施后,律师的参与量刑的作用凸显出来,将会有更多的被告人聘请律师,被告人在案件送交到法院后,律师就已经能够评估出来被告人会判多少年了。这也有助于辩护律师将功课做在法庭上,而不必私下去找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说情”,同时也打破了法院量刑的神秘感,增加了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度。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授陈卫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低下,当事人只要对判决不满,就会怀疑是司法腐败。由于量刑程序不公开,就算是依法判决,法官也有苦说不出来。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有助于改变这样的局面。
计算器进法庭
作为广东省法院系统的试点之一,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在今年初开始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
该法院一名法官告诉本刊记者,现在每个刑事案件都有一份量刑表格,由法官填数据。在确定了基准刑之后,就根据公式进行加减乘除,确定宣告刑。在基层法院,60%左右的案件都是当庭宣判,笔算不够准确也不够快,所以,“现在刑事法官都拿着计算器进入法庭了。”
海珠区法院的量刑计算公式,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了更权威、具体的依据。该文件共五个部分,包括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等内容。
这一规定试图通过统一的量刑标准,规范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标是让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实现基本均衡。其最大亮点在于量化了数据标准,凸显其可操作性,尤其是规定了15类常见罪名的具体量刑规则。
《量刑指导意见》设置了三个紧密相扣的量刑步骤。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然后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在起点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最后,如果有从轻、从重等情节,则通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综合全案的情况,确定宣告刑。
另外,《量刑指导意见》还对刑法总则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行了细化,用量化的数据标准来规范其适用。例如,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在该文件中,最为浓墨重彩的内容则是确定了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15类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金轶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这15类犯罪占到基层检察院指控总量的80%左右。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只是概括式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七年的幅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例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了量刑起点后,可根据伤亡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果是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毫无疑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小了,不过,这是好事。如果坚持执行量化的标准,同一个法院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差异就不会很大。对于被告认罪服判,也有帮助。”这位法官说。
另外,量刑指导意见列举的不是固定值,而是一个幅度。法官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中并不会过于机械化。
不过,《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15类常见犯罪类型中,并没有包括公众最关注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等罪名。一名资深刑事法官向本刊 记者解释说,“贪腐案件通常还要请示院领导和政法委,有些细节,不方便对外公开。综合考虑的因素比较多,特别是重大案件,存在不可预知的因素。”
故此,该类案件的量刑未能接受充分的辩论。对此法院不可能迈大步子。
分享量刑话语权
《规范量刑程序意见》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其具体的步骤是: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被害人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最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量刑规范化为辩护人提供了专门的辩护程序,并有可具实际操作的量刑标准予以引用。
陈卫东教授也表示,有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告人听到控方的意见,对自己的刑罚有了合理的预期,也有助于其理解和接受判决。
除了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规范量刑程序意见》另一大亮点在于,在被告人不认罪以及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仍然保障上述两者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
该文件的第九条规定,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另外,《规范量刑程序意见》还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陈卫东教授说,量刑程序的设置将会产生很强的辐射,以后,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其工作程序都会发生改变。
新政策施行后,公诉人要提出量刑建议书,意味着每个案件都多了一份文书的制作。而检察官是要对文书相关的所有细节都要负责的,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收集量刑证据。
不过,有相关学者表示,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问题很多,量刑规范化只是改革中必要的一步。未来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更值得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