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全能思维,要依靠一定的工具和手段。离开适当的工具与手段,律师全能思维无法发挥。
证据是律师思维的有力武器,也是律师办案的有效手段。
每一个案件都有或多或少的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律师要进行有效办案,必须借助证据,全面收集认识证据,科学分析证据,正确运用证据,通过举证质证,达到办案的目的。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前四种证据都是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自然划为言词证据。把鉴定结论划为言词证据,是由于它是鉴定人以书面形式发表的对案件中某个专门性问题的看法,也是人的一种陈述。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式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都是客观实在物,自然属于实物证据。把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笔录也划入实物证据一类,是由于这种证据是对实际存在客观事物的状态和特征的客观记录,反映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实际情况,而非人的陈述。因此它属于实物证据,而不属于言词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如亲眼目睹犯罪分子事实犯罪行为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原本,物证的原物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而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处处的证据,如复制的物证模型、书证的复印件、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与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出现失真可能性较大。转述、传抄次数越多,发生误差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可靠性就越小。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本身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依据这一标准,刑事诉讼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有指认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有罪的辩解,是无罪的直接证据。还有能直接指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其中物证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随身携带枪支、毒品等违禁品等,物品以其所处位置可以直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四、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按照提供证据主体不同及举证先后顺序,可以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所谓本证,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种种证据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应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各种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所谓反证,是指在民事和行政诉讼已经开始的程序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性答辩或提出相反种种诉讼请求时所提出的各种证据材料。这种反驳证据,既可以证明实体权利,也可以从程序上证明原告方无权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这种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参考资料:《律师全能思维方略》 作者:秦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