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保险合同存在违法条款

三类保险合同存在违法条款
发表时间:2006-11-17   浏览次数:1694


    据法学专家介绍,此次经审查发现有违法和明显不合理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致使条款无效的问题。在现行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如房贷险中,格式合同往往规定保险企业可以擅自处分抵押物;人寿险中保险企业不受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健康险或大病险中保险企业承担责任有半年或一年的“等待期”等。

  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的问题。这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强制履行登报声明义务、被保险人的某些报批义务。

  如车险格式合同常常规定,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投保人参加应诉应事先上报保险企业同意,否则保险企业将不承担其参加仲裁或诉讼的有关费用,事实上,这并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如在车险条款中,保险企业一般会在格式合同中指定汽车维修厂,受损车辆应在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否则保险企业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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