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两保"惹纠纷 保险公司共履赔

"一车两保"惹纠纷 保险公司共履赔
发表时间:2006-11-14   浏览次数:2020



  2005年,本律师承办的一宗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该机动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推诿责任,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车两保"纠纷提供了法律解决途径。
  原告深圳市某货运公司诉称,其所投保的机动车辆于2005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确定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为此共支付人民币10000余元。由于事故车辆是由牵引车和挂车两部分组成,其中牵引车粤B•438**由A保险公司承保,挂车粤B•03**挂由B保险公司承保,因此原告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两家保险公司皆拒赔,故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其保险理赔款项人民币11308元。
  经过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案外人深圳市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A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牵引车粤B•438**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及无过错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保险费为人民币3,83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18日零时止。保单中还特别约定投保金额中含拖架和货厢各人民币2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其高。2005年5月30日,A保险公司向原告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将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由案外人改批为原告,批改起效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2005年4月,原告向B保险公司投保粤B•03**挂,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保险费为人民币1,46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5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5日零时止,保单还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取其高。2005年6月,由于驾驶员注意不够,粤B•438**牵引的粤B•03**挂车车身右后侧与另一车车头左侧碰撞,并最终造成人民币12,565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哪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则具体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此问题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所谓"甩挂"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牵引车为拖头、挂车系拖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两车为一体,不能人为地区分是车辆"哪一部分"发生的事故,且若仅由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两被告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划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基于该责任的直接依据是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可以酌定依据两被告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比例赔偿,由B保险公司承担30%,A保险公司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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