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人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李某诉人保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2-17   浏览次数:1374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 电话:2558079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人民币6997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单》,同时原告为自己的060453号丰田车也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5日—2008年1月4日,保险号:PDAA200744031311000011。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后于2007年1月16日将被保险车牌号码变更为粤BUH036, 保险期限则变更为:2007年1月17日—2008年1月4日。
  2007年2月5日,原告的司机杨雷在广东梅荷高速公路五华路段50km处撞到由邹人华驾驶的赣B03125车上掉下来的原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经梅荷高速公路梅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在梅州市南雅汽车修配厂做了维修定损处理。被告已经按责任向原告理赔了69976.00元。由于双方对另外一半的理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先行向原告给付保险金人民币69976.00元。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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