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男,汉族,。
被告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4层,
被告二: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草埔鸿基工业区
被告三:刘某,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388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11日22时30分,司机刘驾驶粤B/BQ025号出租车沿沿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边检门口人行横道时,车头与经人行横道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因车祸导致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医生为原告实施了左胫腓骨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术及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
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打印信息费等共计人民币238897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交警局口岸大队作出第2006B0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及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