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丁某, 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
被告: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 判令被告返还房款442411.00元及利息55335元;
3、 判令被告返还管理费3349.80元;
4、 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13760元;
5、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交的水电费500元;
6、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2120.55元;
以上各项合计:537476.35元
7、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6年4月5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证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8.84 m2,与合同规定的面积差异3.39%。该合同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约定:“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予以同意。但双方未就退还房款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所交房款及利息、办证费等应予返还;原告所预交的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为被告的房屋并没有投入经营,原告无法实际使用房屋或出租房屋。所以,被告亦应承担返还管理费、水电费的义务。被告还造成原告为办理此事支付了公证费、交通费、打印工商信息费,管理费、水电费的利息等,故被告亦应支付违约金。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