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

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
发表时间:2008-2-16   浏览次数:1555


原告: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被告: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九州创展大厦
第三人:石某 男 汉族
案由:担保合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违约金1953.14万元;
2、裁定被告先行给付原告房地产证书三本;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9月28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原告为卖方,第三人为买方,三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约》时,被告明确提出为第三人的付款提供担保。该合约的第十七条第三至五项中明确约定,被告必须在2004年10月18日前付200万元给原告账户,用于办理过户等相关费用,被告如延期交付给原告,按每天应付总额的百分之一受罚给原告;第三人违约时由被告在2004年10月16日将第三人所交定金扣一万,余49万元立即付到原告账户,超过每天按总额的百分之一受罚给原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04年9月27日收取第三人定金50万元带密码的存单一张,次日(即9月28日)三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转让合约》时,被告对原告说已经收到了第三人交纳的定金50万元,原告信以为真,遂将房地产证交给被告保管。之后,被告方的业务员李晓红在04年10月4日还向原告方的张帆发短信说200万元明天进帐。事实上,被告并未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按照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的第十七条规定第四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4年10月19日(合同约定付款日次日)至2006年12月12日(东莞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日)共计784天,200万X 1%X 784=1568万】;第十七条的第五项【2004年10月17日(合同约定付定金日次日)至2006年12月12日(东莞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日)共计786天,49万X 1%X 786=385.14万元】。合计:1953.14万元。原告诉求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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