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深圳市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贵司尚欠深圳某公司人民币300077元,并向某公司付过四次支票,且该四张支票均被银行退票,贵司所欠款项300077元至今未支付。
本律师接受某委托,对贵司欠款一事进行法律审查。本律师认为贵司欠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本律师特向贵司发函,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5天内与某公司结清款项。否则,本律师将代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顺 祝 商 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伟国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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