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黄某律师函

致黄某律师函

发表时间:2008-2-16   浏览次数:1261


深圳律师


黄某 先生:

   本律师是张某某先生公司的法律顾问,现接受张某某先生的委托,审查了您于1992年写给张某某先生的“借条”,该“借条”合法有效。

   按照“借条”的约定,您应于1994年7月向张某某先生归还本金加利息共计:港币 115650元。但是,经张某某先生的多次催款,您至今未归还该款项。

   故本律师特向您发函,请您接到此函后三日内,向本律师或张某某先生书面写明您没还款的原因及你打算如何还款的计划。否则,本律师将代理张某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请您慎重考虑!

联系人: 路伟国 律师

联系电话:13554801028


2008年1月16日


sha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