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是投资还是借款立论批驳)

上诉状(是投资还是借款立论批驳)
发表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803


上诉人:张小姐,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
被上诉人一:李某清,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出生,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
被上诉人二: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沙村。
上诉人因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十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决程序违法:
 1、 原判决第一页第六段表述:“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领取此判决书,已历时6个月零5天。原判决应当在超过3个月后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没有转换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2、 原判决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查明被上诉人主张的投资关系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原判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者当庭告知并记录在案。原判决没有履行此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只有在向原告告之后,原告仍坚持不更改诉讼请求的,原判决才可以做出驳回起诉。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将十万元汇入被上诉人一的帐户,被上诉人一辩称是上诉人的投资款,且是给被上诉人二的投资,不是事实。
 首先,被上诉人一将上诉人汇入的十万元说成是被上诉人二在银行没有帐户,所以借用被上诉人一的帐户,这个说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二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无论到哪家银行开户都是可以的。所谓没有银行账户不能接收十万元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是恋爱的男女朋友关系,被上诉人二要借款、要投资何必要绕圈子哪!上诉人直接把现金或存折给付被上诉人二不就可以了吗?所以,被上诉人一的辩解自相矛盾。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要被上诉人一将十万元转给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一应当对自己擅自给付的行为承担责任。
  再次,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二与上诉人恋爱后,不仅从感情上欺骗了上诉人,而且还以各种借口向上诉人多次借钱。有被上诉人二另外向上诉人借款五万元的借条为证。在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二借款后,被上诉人二又编造投资的事实,凭借上诉人对其大哥的高度信任,上诉人讲明是把款借给他大哥,他大哥怎么去投资或者被上诉人二怎么去投资?是他们哥俩的事情。当时,就是这么讲定的。
  2、被上诉人一又说:“仅仅是帮忙转交了款项,至于此款究竟是李某某的借款,还是李某某为张小姐代缴的投资款,与被上诉人一无关”,这不是事实。
  首先,被上诉人一收到的是什么款?上诉人凭什么把十万元交给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一对此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借条,就说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与其无关。
  其次,再看被上诉人二的答辩,说上诉人投资深圳市花好月圆俱乐部,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什么花好月圆俱乐部,被上诉人二也承认是无合法经营执照的。对此,也没有上诉人投资花好月圆俱乐部的证据,收据上也没有写收到上诉人投资款,而是收到被上诉人二的投资款,上诉人也没有委托其投资。显然,被上诉人二的投资不等于上诉人投资。这一点应当明确。
  再次,退一步来讲,是被上诉人二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是共同被告。被上诉人一出借银行帐户给被上诉人二,也须承担民事责任。
三、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在答辩时说是给上诉人的投资款;而被上诉人二也答辩说是上诉人的投资款,并当庭提供了一份深圳市花好月圆俱乐部(工商局无注册登记)的收款收据,但这是被上诉人的个人投资行为。二被上诉人是兄弟关系,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对这份证据是不确认的。从本案的证据上来看,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上诉人投资的书面证据。这就说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形成的是借款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证据是充分的。
  原判决认为,只有二被上诉人写了借条,才是借款关系,其理解过于机械。2006年5月26日被上诉人二写的收据。实际上是一份证明:⑴ 2005年10月上诉人存款到被上诉人一账户十万元;⑵ 被上诉人一将十万元给付了被上诉人二。因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是很清楚的,应当共同归还上诉人的十万元。
四、 原判决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二明确表示收到此款,并用于投资,且在法庭上也表示由他一人归还,与他大哥被上诉人一无关。这说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债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二要承担返还责任的,被上诉人一则承担出借银行帐户的法律责任。原判决竟然判决被上诉人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可能是连被上诉人二也没有想到的,一定是在那里高呼“法官”万岁啦。原判决这种武断的认定事实,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是在怂恿违法行为的发生。
  被上诉人一辩解说:“没有借条,不能证明是借款。”那么,二被上诉人认为是张小姐投资,就应当提交张小姐参与花好月圆的经营管理,参与利润分配的书面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就说明没有上诉人投资的事实。事实上,被上诉人二到底有没有投资?投资多少?上诉人一无所知。上诉人至今刚刚明白,是二被上诉人串通起来,欺骗了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以致做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十万元,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说明:
    此案上诉后,二被上诉人当庭表示归还上诉人的借款,之后上诉人办理了撤诉手续。被上诉人用自己的行动给了一审法院办案法官一记耳光。一审法官主管臆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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