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花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被告兰花借款纠纷一案代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我担任兰花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原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1、借条:
(1)只能证明是黄杰借款,但不能证明是兰花借款;
(2)无证据证明黄杰与兰花是夫妻,兰花与黄超07年10月19日再婚;借款时间是2006年11月9日。兰花无还款的义务。
(3)此借款与兰花不具有关联性,且真实性无法确认。
2、欠条:
(1)证明深圳市久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兰花钱,时间是2006年3月20日。与本案无关联性;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确认。
(2)“此货款…”的证据书写时间是2006年11月9日,与欠条时间不一致,不能证明是23000元的货款归原告所有,也许是1万元或1000元,无法判定;
3、特快专递单据:
签名是黄杰,不是兰花签名。真实性不确认,无关联性。
4、律师函:
特快专递无兰花签名。真实性不确认。
5、兰花复函给律师所的特快专递单据:
(1)属实,予以确认;
(2)是接到王律师的电话通知后回复的;
6、致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王博的律师函回复:
该复函无兰花签名,签名是打印上去的,不予认可。且这份复函内容与兰花的复函内容不同。被告的复函内容只是说认识原告王萍,但与王萍无债权债务关系,与黄杰不是夫妻关系。
二、对本案的代理意见:
1、无证据证明黄杰与兰花是夫妻关系。
2、无证据证明兰花欠原告王萍的钱。
因此,应驳回原告对兰花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路伟国
2008年1月20日
说明:接案后,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认真审核双方的证据,适时举证反驳对方的证据。本案的难点在于对方起诉时已经委托了律师,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开庭时,本律师依法论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案经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sha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