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困扰律师业发展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浅谈困扰律师业发展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路伟国

   我国律师法 1997 年 5 月 15 日诞生,至今已经四年的时间了。这部法律诞生后,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下面笔者略谈自己的观点:

一、法官与律师在执业起点上存在着差距

   法官与律师的业务水平起点不一致。按律师法的规定,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时获取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且具有大专法律专业、本科其他专业的文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大多数都是经过几次律考、司法考试方考取律师资格的,应该说对法律是谙熟的。而我国的法官队伍过去都是由部队转业的军官、学校的教师组成,或从社会上招考的大、中专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寥寥无几。他们到法院工作后,经过短期培训或担任书记员一段时间后,仓促上阵,然后就是凭借着摸索的经验办案。可想而知,法官与律师在掌握法律知识上的差距,必然会使律师在办案中感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味道。有些法官受业务水平限制,重复性的开庭,既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财力。然而,法官又是具有裁决权的人,代理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只能迁就于法官的多次开庭,这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一。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法官要求达到大专以上法律水平,并要求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伟大转折。

二、法律服务者与律师在业务上进行着不正当竞争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律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论从专业知识还是能力上,都与律师的业务相差甚远。按照司法部 1991 年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只要具有高中水平,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即可。”这就使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以拉关系、走后门的形式让法官介绍案源。同时,还会产生司法腐败。这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二。

   我省人大代表迟凤生律师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呼吁要整顿律师服务市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立法。笔者认为,应当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人员限定在一定的区域内,比如农村或者偏远落后的城市,并在所办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上加以限制。

三、律师本身的素质

   从目前的律师业来看,许多地方的律师业务量明显不足,许多律师无事可做,存在着僧多粥少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律师为招揽业务竞相压价互相贬损的现象,使得当事人看低整个律师业,严重影响了社会对整个律师业和律师形象的认识。造成这种原因事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每个律师本身的素质。现在的律师都是自食其力,案件的来源就是律师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律师承办的都是关系案,这就要求律师本身要加强自身的素质,这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三。

   对策就是律师面对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自身素质,要自己走出去,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予以支持和宣传,使得每个律师都开辟出自己的市场来。

四、 案件执行难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官方的,也有当事人自己的问题,官方的原因事执法不严,拖延执行。当事人的原因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及时申请,错失良机;债务人无视法律、故意拖延、逃避等。律师再承办案件时,当事人就向律师询问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分析案情后,说能打赢,但法院判决后,因为对方当事人无财产或将财产已经转移,使得当事人预期的希望落空,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清律师打官司也没用的错觉。殊不知,执行权再法官手中,而不是再律师手中,这是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之四。

   对策就是由人民法院加大执法力度,铲除腐败。

五、 律师费用承担不合理

   现在打官司,谁请律师谁承担律师费。而在法院,当事人打官司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诉讼费的,体现了司法的公正。而律师费则是由聘请方来承担,当事人是向法院诉讼的一方,本身就是请求司法救济的一方,再加上需要承担律师费,往往出现无钱请律师打官司的现象,自己去法院又有理说不清。现在,虽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现在的律师事务所都是自负盈亏的哪个律师事务所也不愿意义务地、无偿地过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使得当事人享受不到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五。

   对策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

  《律师法》第 4 章第 31 条规定 :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出证,律师就不能采证,使得律师不能充分地行使调查权。《刑法》第 306 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设立诉讼辩护、代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通过实践证明,刑法第 306 条违背了诉讼辩护、代理制度。全国许多律师因为该条法律的规定,而锒铛入狱,使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中,不能行使充分的调查权,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这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问题之六。

    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要修改法律,取消《刑法》第 306 条的规定,这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已经有 30 位人大代表提出了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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