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有哪些种类?交易有限制吗?

二手房有哪些种类?交易有限制吗?
发表时间:2010-8-21   浏览次数:586

    从房屋产权证书来看,房屋的产权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都是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三种房屋成为二手房后,在使用和交易方面存在一些限制。以下便分类对这些交易限制作详细的介绍。
(1)商品房。它是指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过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商品房有着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普通商品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产权人自由处分,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购买人除税费外不需要交其他的费用,在销售对象上也没有什么限制。
(2)经济适用房。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须受一定限制。因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该类房屋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等优惠政策,所以只有符合有关条件的购买者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售经济适用于房时,原购买人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按经济适用于房所在地的政府评估的正常市场条件下该是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价格的10%来收取。
    另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各个地方也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主要有已购经济适用房“是否住满5年”以及“是否按市场价格出售”两个方面的内容。
(3)房改房。它是指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其产权性质可分为三种:
  ①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有者拥有完全的产权,但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录,因此在再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同的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现行规定,此类房屋可选择两种补交一定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一,直接上市交易,由购买者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第二,产权人先将成本价房变为商品房然后再上市交易,由产权人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这样,成本价产权证则变成商品房产权证。该房屋变为普通商品房后,再次交易时,售房款扣除相关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成本价房改房不能进行赠与,如要赠与,只能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履行完全部手续并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
    ②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标准价房改房的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标准价购买等记载,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也要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现行规定,该类房产也可选择两种补交一定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一,卖方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6%的房款之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费时按照当年房改房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权属登记部门在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交纳情况并盖章。
第二,卖方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即与成本价房改房的交易方式一样。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价房改房也不能进行赠与。
    ③按标准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标准优惠价是比标准价更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标准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产权人要想再上市交易,与标准价房改房的交易方式一样。
(4)集资建房。它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在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的土地是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所以在销售对象方面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通过集资建房拥有的房屋产权有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于住房产权,另一种是房改成本价产权。当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的,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当房屋出售的价格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的,产权为房改成本价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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